子女起诉要求行使对年迈母亲探望权被拒绝,法院:尊重母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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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探望权   尊重母亲意愿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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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宫某赡养纠纷案

——成年子女探望年迈父母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基本案情


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系同胞兄弟,宫某系宫某丙之女。宫父和薛母系三兄弟的父母。2023年1月,宫父因病去世。后宫某乙、宫某丙、宫某、薛母以宫某甲将宫父的银行存单和宫父、薛母共有的房屋产权证藏匿等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法院(以下简称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宫父的遗产进行分割。该案经南川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之一是由宫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母117万余元。

后宫某甲以宫某丙将薛母强行带到重庆,不允许其见母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宫某丙协助其行使探望权。薛母表示,在宫某甲将钱还薛母之前,薛母不愿与宫某甲相见。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


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目的是使父母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子女的探望,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以保证父母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案中,薛母虽然年逾90岁,但思维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示在宫某甲未将自己的钱全部归还的情况下,不愿意见宫某甲,本院予以尊重。同时,薛母表示与被告宫某丙一起生活幸福,宫某甲也无证据证明宫某丙阻碍其探望。南川法院遂判决驳回宫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人口高龄化趋势明显。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子女具有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的义务,但对子女探望老年人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本案一方面肯定了子女有对年迈父母探望的权利,该权利是对父母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一种表现,是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指明尽孝的目的是让老年人不管是在物质环境上还是情感依托方面过得顺心,能够安享晚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前提要充分尊重父母的意愿。本案的依法裁判,对于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价值引导。

声明:本文转载自“南川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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